2020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新考點:2A311022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及耐久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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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構的功能要求與極限狀態 P14 【改動,選擇考點】
結構應滿足的功能要求有
(1)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
(2)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
(4)當發生火災時,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保持足夠的承載力;
(5)當發生爆炸、撞擊、人為錯誤等偶然事件時,結構能保持必要的整體穩固性,不出現與起因不相稱的破壞后果,防止出現結構的連續倒塌。
四、結構的耐久性要求 P15【新增,選擇考點】
(一)《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18規定建筑結構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
五、既有建筑的可靠性評定
(一)當發生下列情況時,宜對既有結構的可靠性進行評定: P18 【排版變化,選擇考點】
1)結構的使用時間超過規定的年限;
2)結構的用途或使用要求發生改變;
3)結構的使用環境惡化;
4)結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
5)出現材料性能劣化、構件損傷或其他不利狀態;
6)對既有結構的可靠性有懷疑或有異議。
(二)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可分為承載能力評定、適用性評定、耐久性評定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評定。P18-P19【改動,選擇或案例考點】
(1)承載能力評定(方法) |
1)基于結構良好狀態的評定方法 |
(2)適用性評定 |
結構構件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應以現行結構設計標準限定的變形和位移為基準對結構構件的狀況進行評價。 |
(3)耐久性評定 |
既有建筑結構耐久性的評定應實施下列現場檢測
結構構件的耐久年數可采取下列方法推定 |
(4)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評定 |
對于罕遇地震可采取下列方法予以評定:
對于發生在建筑內部的火災,可進行下列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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