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建《工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債發生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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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債發生的根據(四種)】
建設工程之債產生的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四種。
(1)合同之債
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
合同之債,是債發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
(3)無因管理(無義務+主動做好事(別人有困難時)+有人受益)
【概念】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
【概念要點】
1)沒有法律上特定的義務,也沒有受他人委托
2)自覺地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使對方受益
注意:無因管理和無權代理沒有關系,不需要追認授權。
【案例形象理解】
乙單位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鄰近的甲單位主動組織人員滅火,減少了乙的損失,則在甲與乙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
(4)不當得利(不應當得到+利已+損人)
【概念】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案例形象理解】網購快遞小哥把包裹送到鄰居家,對鄰居而言,就屬于不當得利。在鄰居與快遞公司之間,形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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